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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8年高考“优先录取”和“照顾加分”条件公布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7-11-23阅读:2751人

近日,省考试局公布了《2018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申请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以下简称《内容》)。《内容》明确了,在2018年海南省高考报名中,优先录取的条件和各项加分条件。

烈士子女高考可加 20分投档

据了解,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20分投档。

此外,烈士子女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也可加20分投档。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加10分投档;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加10分投档。

此外,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均可加6分投档。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可加6分投档。

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均可加5分投档。

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能取最高一项

《通知》显示,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及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等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等情形之一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通知》还提到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此类考生优先录取的资格,由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户籍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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